以下摘取三段航空和醫療比較之處供參考,詳文可見天下網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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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投書】胡方翔:在華航空服員罷工現場 看醫護行使集體勞動三權困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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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獨立評論@天下讀者投書 2016/06/25
作者:
胡方翔
1)
醫療業空有勞動三權,最重要的平權武器──罷工或爭議權,醫護擁有的也是個「受限制」的罷工權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53條第1項規定,工會主張「罷工權」,必須調解先行,54條第1項規定,且須直接無記名投票經全體半數同意,54條第2項規定,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、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,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,工會始得宣告罷工。醫療屬第三款──醫院。因醫療工會的組織穿透率極低,僅1%不到,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也不能直接參與醫院勞資會議協商,沒有充分協商權與爭議權的工會為後盾,只是無牙老虎,困在無法訂出醫療「必要服務條款」與「維持基本服務」,醫療罷工權實陷於被去勢的失能狀態,絕對不會有突襲式罷工。況且醫護皆有所謂「倫理規範」的專業拘束,就是俗稱的「醫德」條款,如此醫療是消費嗎?恐怕只會被社會集體無知所消費。
2)
華航空服員罷工,讓人們看穿「公會非工會」,有任何醫護的公會聲援罷工嗎?台灣醫界有公會而沒工會,而且是依醫師法第9條,強制入會;公會是資方團體(表3-4),看看公會不符合勞動組合的四大要件即知:1.非強制入會;2.受雇身分,勞雇關係存在;3.組織章程明文保障會員勞動權益;4.獨立自主性,組織運作不受支配;最好還要完成法定登記程序,以取得合法工會身分。故台灣的勞方團結組織猶待努力。這次的指標性罷工,等於宣告台灣「全國醫療產業工會」即將成立,應該納入醫療法所規定的各類醫事人員,以創造最大的醫界團結。
3)
▋看看英國 台灣的路仍很漫長
英國BMA,除了是醫師協會,也是註冊工會,是官方認定的主要溝通管道。但台灣目前僅有公會,並無全國性的醫師工會,這是台英制度與觀念的差異。英國行公醫制,僱主是國家,醫師透過工會調解或罷工,協商的勞動條件單純取決於國家是否接受。台灣的情況相對複雜,除了沒有代表性工會外,多數醫師的收入大部分或全部都來自健保給付,實質僱主是健保,但醫院是法律上僱主,若醫師要抗爭,只能透過與醫院協商,間接促使主管機關面對訴求;以目前醫師無醫療勞動人權保障,要走的路仍很漫長。
(作者為腎臟醫師,管理學、法律碩士,目前就讀政大勞工所碩士班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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