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營了七年多的診所,原本處在大樓五樓以上四層樓,沒有一樓的門面,雖然租金便宜,但是長久而言不易接觸到過路患者或是家屬,實在是一大弱點。在醫療市場經營壓力逐漸增加的此時,半年前決定找尋合適的一樓店面。從去年冬天起和房東拉鋸戰下,慢慢拉下房東所希望的租金,然後在夏天前承租下來,開始裝修。
接著才發現這棟約10戶住戶的住商混合大樓,住戶們中有幾位「非常」不希望洗腎診所來租,甚至有住戶說洗腎是「嫌惡設施」,這是讓醫療人員非常失望的,幫助人的行業竟然被誤解這麼深?但,這只是少數住戶的個人看法。
經過了之前幾家洗腎診所的設立,我們發現最重要的污水要有納入城市的污水下水道系統(這樣才不用煩惱自行處理污水),還有建物的使用執照是否為G3?(店舖,若無超過500 m2,則不用變更使用執照)除此之外,大致上都是一些老規定,大家已能掌握。我在今年6月承租前也問衛生所,承辦人員提醒我是否使用執照為G3?若是,就沒有問題了,因此我就放心開始裝修,這期間也是和住戶們不斷的溝通協調,努力達到他們的要求,甚至我被拱上當無給職管委會的主委。
結果,在裝修快要完成前,我去電衛生所準備做遷移的程序申請時,才知道之前住戶們也「幫」我行文問建管處和衛生局了,衛生所人員提醒我,今年7月17日又多了一條新規定,「以一戶為單元」,也就是不能承租過大的面積(超過500 m2),若一戶超過500 m2,一樣要去走變更建物使用執照的路線,儘管現場就是G3。經過了解,幸好,沒有超過這範圍,不然又要走另一條申請路線了。在此提出,供大家參考。
高雄市建築物免變更使用執照辦法
http://build.kcg.gov.tw/upload/0307260001.pdf
中華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高市府工建字第 10335293300 號令修正
第六條 建築物依本辦法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,除小學教室符合附表所列兼作用途及範圍者外,以一戶為單元,並應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變更使用項目為單一項目者,其實際使用面積不得逾附表所定之規模。
二、變更使用項目為二項以上者,其實際使用總面積不得逾附表所定各該使用項目中最小限制之規模。
三、同一樓層免變更使用項目以一項為限,且應以整層為之。
自行開業後,七年沒放過長假,這次參加高雄縣醫師公會每年的出國旅遊至日本京都賞楓,真是美不勝收,看到日本的這些美景、歷史古文物、古城、和溫泉,祖先們留下來這些資產讓他們大賺觀光財,我就想到台灣,我們留下什麼給下一代呢?
後記:這次到日本,五天四夜,每天早上皆起床晨跑2公里,看楓跑步的心情真是大好,也把吃的熱量消除掉一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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