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文經過鴨嘴大夫的同意後轉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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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醫師: |
No problem,很高興您也是有心人,不過麻煩您轉載時附記一下 出處即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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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. 昨天下午3:00PM,銘傳大學醫事法規小組在鴨嘴大夫診所例行舉辦外國文獻選讀,題目是How Expert Witness Rules May Harm Defendant Doctors(專家證人制度可能會傷害被告醫生),由小兒子Bob教授擔任講評。討論到美國的道歉制度時,期刊提到:在美國醫療糾紛時,醫師若能向病人或病家先行對病人道歉制度Apologizing to Patients,最新統計認為,醫師認錯說I am sorry之後,醫病關係馬上變佳,撥雲見日誤會冰釋,情勢逆轉,賓主盡歡言歸於好,結論是認為道歉制度是最佳的風險管理政策。
二. 鴨嘴大夫還在納悶說,台灣的病人口口聲聲都說:「我們不要一毛錢,我們只要真相」,但任憑醫師說破嘴,說產婦羊水栓塞是不可抗力的醫療意外生產風險,與醫療行為無關,但有那一位家屬不會認為,醫師當然不會說他自己有錯?檢察官更是正義澟然:被告當然說他自己沒錯!(不自證己罪)。所以結論就是醫師鐵定一定有過失不敢講,醫師死不承認都差點被生吞活剖了,如今再坦白道歉I am sorry!不當場被義憤填膺家屬活活打死才怪。但為什麼美國民眾會那麼有水準?除了美國醫療糾紛不以刑事訴訟為主,醫師即使認錯也不會有牢獄之災外,因醫師執業都要強制買足額的責任保險,保險公司也都能包辦一切調解理賠事宜,讓當事人退居第二線,醫師不必親上火線,只要道完歉就可高枕無憂了,但美國民眾都如此知書逹理,寬宏大量嗎?
三. 最後還是Bob教授講出了一個重點,鴨嘴大夫才霍然開朗。原來Bob教授指出說:在美國有30幾州推行道歉制度,但道歉的配套法規是道歉的內容,日後不得當作呈堂證據,有如在我國,即使調解不成立,病人也不能把調解內容,當作醫師認罪的證詞一樣。原來還有這一層保護措施在為道歉制度把關呢,真是一語驚夢中人!
四. 許多國外醫師學成回國演講,宣導醫療糾紛時,就直勸台灣醫師要學美國醫師一樣勇敢的向病人道歉認錯,這些醫學專家口沫橫飛他怎懂,國情民俗迴異,教育水準不同,法律伺候類不同,重點就是沒說出道歉了之後,人為刀俎,我為魚肉,任人宰割時要怎麼辦?因為這些醫學專家,不懂美國法律,情有可原。
五. 至於台灣近年來醫師法律人群雄併起,風起雲湧各據山頭,正如鴨嘴大夫一樣,唸法律有如瞎子摸象,又只學到皮毛,專用西洋棋玩象棋指鹿為馬,不學無術。搞了半天,天天在鼓吹醫師要道歉,結果把當事醫師置之死地而不復生,那知道其實美國法背後,還有這種不當呈堂證據的配套措施?醫師法律人只知一再鼓勵醫師沒事沒錯也要道歉,最後害醫師自己怎麼死的也莫名其妙不知道,信不信由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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